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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0 05:31:19 浏览次数:57

  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伙同他人相互纠集,窜至蚌埠市、怀远县、淮南市潘集区、田家庵区、灵璧县、泗县等地超市,用调包的手段窃取香烟。其中,高乃九累计盗窃香烟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被告人吴胜尧盗窃累计香烟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杨素侠累计盗窃香烟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伙同他人在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老贯徐“宏利来”超市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识破,高乃九、杨素侠被当场扭获。

  人民陪审员,王莉,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员,大学学历,解放军汽车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2005年5月被聘为禹会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盗窃一案。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在查明被告人的身份。

  受过。1989年因窝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2007年6月分别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各一年。

  吴胜尧,绰号小白,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安村吴庵100号。

  杨素侠,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方沟村方沟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已经超过十日,说明今天的庭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庭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聂红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崇仪梅、人民陪审员王莉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员李士刚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代理检察员陈增旺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八十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即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员、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处理案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高乃九,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汉族,小学文化,住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高庵村庵后片95号,农民。1989年因窝赃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原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持有假币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因盗窃被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6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胜尧,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8,汉族,初中文化,住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安村吴庵100号,农民。2001年因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24日因涉嫌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素侠,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7,汉族,初中文化,住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方沟村方沟69号,农民。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200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涉嫌罪于200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高乃九伙同高来兴、郭秀云(另案处理)窜至本市仁和集被害人宫井华开在路边的烟酒店,用调包的手法窃取宫井华香烟:硬玉溪1条、软玉溪1条、普皖2条、一品黄山2条、红南京1条、紫南京1条、硬利群2条,价值人民币1163元。

  2、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乃九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本市仁和集被害人张乃柱开在路边的烟酒店,用调包的手法窃取被害人张乃柱香烟:红皖1条、硬玉溪1条、老红黄2条、普皖10条,价值人民币1744元。

  3、2008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被害人褚中慧开在怀远县法院大门旁的小店,用调包的手法窃取香烟:硬中华2条、软玉溪3条、红皖3条、普皖2条,价值人民币2054元。

  4、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伙同高来兴、郭秀云、高振林(另案处理)窜至怀远涡北新城区上海华联超市,用调包的手法窃取香烟:硬中华2条、软中华3条、苏烟2条,价值人民币3240元。

  5、2009年3月8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泗县泗城镇玉兰小区超市,用调包的手法窃取被害人邓华香烟:苏烟1条、硬利群2条、黄南京6条、软玉溪1条,价值人民币1854元。

  6、2009年3月9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被害人朱保玲开在怀远公路局旁的小店,用调包的手法窃取香烟:软玉溪2条、老红黄7条、普皖2条、硬利群1条、红塔山1条,价值人民币1419元。

  7、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灵璧县凤山南路162号“快乐”超市,用调包的手法窃取被害人贺广祥香烟:软玉溪4条、红皖8条、普皖1条,价值人民币2162元。

  8、2009年3月中旬,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淮南潘集区“乐得”超市,用调包的手法窃取被害人杨文如香烟:黑壳迎客松19包、普皖1条、一品黄山6条、红壳迎客松1条,价值人民币826元。

  9、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淮南田家庵区前锋小区内烟酒店,用调包的手法窃取被害人王爱美香烟:软玉溪4条、黑壳迎客松3条、红壳迎客松8条、红皖1条,价值人民币2196元。另外,被告人高乃九顺手将王爱美放在柜台内的现金200元盗走。

  10、2009年3月某一天,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灵璧县广志学校东侧一小店,杏彩体育平台用调包的手法窃取被害人孙树平香烟:老红黄8条、普皖2条、白色硬壳利群2条,价值人民币1180元。

  11、2009 年3月23日,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伙同高来兴、郭秀云窜至本市禹会区秦集镇老贯徐“宏利来”超市,企图用调包的手法窃取被害人徐德波香烟:硬中华3条、硬利群2条、红皖4条,价值人民币2012元,在实施过程中被识破,被告人高乃九、杨素侠被当场扭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杨素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利用调包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素侠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乃九、吴胜尧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人已经注意到,在庭审调查阶段,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宣读的起诉书中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公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合议庭对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请法庭裁定。

  现在告知你们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首先,你们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其次,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公诉人当庭建议,征询了被告人意见,告知被告人相关的法律后果,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那么在具体的审判环节,将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高乃九,现在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鉴于本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仅对确定的罪名有异议,公诉人将就主要的事实和情节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对事实和证据提出辩解,但是你应当如实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听明白了吗?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你参与了11起伙同他人采取调包手法窃取他人香烟的事实,起诉书中所表述的11起事实与你实施的行为是否一致?

  被告人吴胜尧,现在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鉴于本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公诉人将就主要的事实和情节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对事实和证据提出辩解,但是你应当如实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听明白了吗?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你参与9起伙同他人采取调包手法窃取他人香烟的事实,起诉书中所表述的9起事实与你实施的行为是否一致?

  被告人杨素侠,现在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鉴于本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公诉人将就主要的事实和情节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对事实和证据提出辩解,但是你应当如实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听明白了吗?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你参与3起伙同他人采取调包手法窃取他人香烟的事实,起诉书中所表述的3起事实与你实施的行为是否一致?

  我也不知道,是郭秀云让我去的,让我在外面看着,有人让我去说几句话,分散他们注意力,分了1200元。

  证明:三被告人被立案、刑拘、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取保候审的情况,上述强制措施在起诉书中有明确的表述杏彩平台中国法院网,不再宣读。第六组证据向法庭举证完毕。

  被告人高乃九,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你可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人吴胜尧?被告人杨素侠?

  下面就量刑事实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与量刑事实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出示的,可不再重复进行,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经过征求合议庭成员意见,控辩双方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均予以认可,经审查,这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对这些证据的效力,当庭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可以确定本案所有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所有证据之间相互衔接,无矛盾冲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足以支持本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上出于以非法占有的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客观上采取相互勾结配合,玩弄调包手法转移财物所有人视线,秘密窃取财物并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为刑法所保障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构成要件。所以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乃九、吴胜尧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以玩手彩调包的手法转移被害人视线,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不符合罪所指财产所有人在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的情况下“自愿地”交出财物的特征。

  被告人高乃九前科累累,屡教不改,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既贪图物质享乐,又不愿意以自己的劳动去创造财富,伙同吴胜尧以及杨素侠等人,在蚌埠市以及周边地区多次作案,不仅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买卖经营秩序,损害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通过本起案件,被告人要认真吸取教训,真心悔罪,认清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一切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财富的行为最终得到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认识到犯罪分子的狡猾多诈,在生产生活中提高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通过刚才的定罪辩论,控辩双方对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关于定罪方面的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控辩双方在发表量刑方面的意见时,应当各自阐述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本案刑罚的适用问题,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关于被告人高乃九:1、法定从重情节:累犯;2、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其被当场抓获的一起犯罪,就该起犯罪事实而言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3、酌定从轻情节;能够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关于被告人吴胜尧:1、法定从重情节:累犯。2、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其被当场抓获的那一起犯罪,就该起犯罪事实而言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3、酌定从轻情节:能够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吴胜尧所参与的所有盗窃案件中,其本人并未直接参与谋划和具体实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情节相对较轻,可以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关于被告人杨素侠:1、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其被当场抓获的那一起犯罪,就该起犯罪事实而言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2、酌定从轻情节:初犯,平日无不良表现,受到他人教唆而参与盗窃;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综合上述全部量刑情节考量,建议对被告人高乃九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胜尧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素侠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乃九,我院提审时已就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你进行了释明,现你就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自己辩护。

  经过辩论,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已经阐明,合议庭已经充分听取并记录在案,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现在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三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将来有什么打算?被告人高乃九?被告人吴胜尧?被告人杨素侠?

  我也是多次进去的人了,我愿意认罪,请求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上有90岁的老母亲,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下面,由本庭进行庭审小结: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罪错责任已经分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以10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素侠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

  今天庭审就开到这里,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将三被告人带回看守所还押(敲击法槌)。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作为中国法院网的地方频道,禹会区法院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扶持,在这里我们由衷的表示感谢。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本次直播活动的热情关注!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欢迎继续关注支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网!